安徽宏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与安徽宏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洪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91民初4966号
原告:谷习宝,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安徽宏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谷习宝与被告安徽宏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洪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谷习宝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谷习宝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习宝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谷习宝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