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峰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旭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91民初182号之一
原告:**杰,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山东峰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峰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峰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原告**杰与被告山东峰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2019年2月21日,**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杰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1425元,由**杰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