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峰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山东峰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4394号
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峰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许富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立平
书记员  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