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未来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新未来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民初1884号
原告:**。
被告:山东新未来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
法定代表人:金文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学良,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新未来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自2012年2月至2020年6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邮寄送达等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2年2月25日到被告山东新未来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从事商务助理、销售内勤工作。原告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至原告2020年6月30日离职,共签订三份劳动合同,分别为2012年2月至2015年2月、2015年2月至2018年2月、2018年2月至2021年2月,以上合同签订时都是被告一方单方面持有,合同未提供给原告,被告按月给原告发放工资,原告给被告提供劳动,受被告管理,依法形成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八年时间,期间多次要求被告缴纳社会保险未通过,直到2016年6月份,被告才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离职之后多次与被告协商提供劳动合同及保险补缴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山东新未来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异议人山东新未来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案应由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山东新未来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两份,证实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亦认可其工作地点位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此,被告山东新未来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新未来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吴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