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381执454号
申请人:四川晋云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226号1幢1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甘在云,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充市君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阆中市马王庙街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晋云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南充市君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南充市君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南充市君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00元及利息,申请人债权已受偿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国
审判员***
审判员*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