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光明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光明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302民初1903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哈尔滨光明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光明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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