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302民初1903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哈尔滨光明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光明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