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庚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馆陶县百印图文广告装饰部与河北庚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33民初1603号

原告:馆陶县百印图文广告装饰部,住所地:馆陶县魏征路**。

法定代表人:武万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新平,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住馆陶县。

被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育才街**

法定代表人:田少庚。

原告馆陶县百印图文广告装饰部与被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原告馆陶县百印图文广告装饰部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馆陶县百印图文广告装饰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馆陶县百印图文广告装饰部负担。

审判员  王成忠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建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