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津涛景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津涛景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2民终13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津涛景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保定市乐凯**大街**号电谷科技中心**号楼**号。
法定代表人:徐永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丰年,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民,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乾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孝义营村乾建苗圃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岩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峰,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明,男,该公司法务合约部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红河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住所地**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工业区龙海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国柱,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林,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人,住所地**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府**路**号路1号。
负责人:王烨,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旭,北京市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津涛景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涛公司)、上诉人北京乾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建公司)、上诉人北京红河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河公司)、上诉人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魏善庄镇政府)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1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首先,一审判决未对四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梳理清楚并做出明确认定;本案涉及两份法律关系相互矛盾的合同文件,乾建公司对其中津涛公司提交的三方合同中乾建公司的公章真伪提出异议;应当关注上述问题并结合具体施工情形对四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予以审查和认定。其次,在确定四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合同效力需要重新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一审法院在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未予审查即认定合同合法有效,事实不清。再次,一审判决对施工情况审查不清;实际施工单位与实际完成工程量需要详细审查。最后,一审判决结算工程款的依据不足;政府审计属于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使方式,既不同于工程结算,也不同于造价鉴定,在缺乏合同依据或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此外,魏善庄镇政府在二审中提交其确认过的结算协议;魏善庄镇政府与乾建公司的最终结算等新发生的事实需要进一步关注。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12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津涛景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018元、上诉人北京乾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14元、上诉人北京红河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602元、上诉人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168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俊晔
审判员  顾国增
审判员  王艳芳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