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黑01民终940号
上诉人黑龙江坤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一局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3民初124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坤恒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已经被上诉人中铁十一局六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坤恒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对中铁十一局六公司的起诉。2021年3月25日,中铁十一局六公司同意坤恒公司撤回起诉。
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3民初12490号民事裁定;
准许黑龙江坤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91元,减半收取5455.5元,由黑龙江坤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彦辉
审判员 王晓东
审判员 梁红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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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咸雅芳
书记员周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