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坤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坤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黑01民终940号
上诉人黑龙江坤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一局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3民初124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坤恒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已经被上诉人中铁十一局六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坤恒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对中铁十一局六公司的起诉。2021年3月25日,中铁十一局六公司同意坤恒公司撤回起诉。
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3民初12490号民事裁定; 准许黑龙江坤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91元,减半收取5455.5元,由黑龙江坤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彦辉 审判员  王晓东 审判员  梁红玉 ()
法官助理咸雅芳 书记员周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