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03民初1346号
原告:***,男。
被告:***,男。
被告:湖北恒世古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治市城北开发区金湖大道51号蔚蓝港湾5-1-2902室。
法定代表人:卫志彪,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恒世古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肖毅新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胡 琪
书 记 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