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世古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湖北恒世古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03民初1346号

原告:***,男。

被告:***,男。

被告:湖北恒世古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治市城北开发区金湖大道51号蔚蓝港湾5-1-2902室。

法定代表人:卫志彪,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恒世古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肖毅新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胡 琪

书 记 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