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轩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1民初6001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文兴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娟、***(实习),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住所地:禹州市褚河乡吴湾村五组。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新华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87年3月1日,汉族,住河北省***长安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受理。2022年9月20日,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和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撤回反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162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