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04民初67号
原告:乐昌市利源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华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原告乐昌市利源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乐昌市利源绿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昌市利源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乐昌市利源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7元,由乐昌市利源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