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舜光贸易有限公司

河南舜光贸易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4民初5634号
原告:河南舜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女,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原告河南舜光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舜光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舜光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河南舜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海峰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