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地质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海洋地质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大民(商)初字第15787号
原告上海海洋地质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虹口上海市区四平路421弄107号A5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海洋地质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海洋地质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心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海洋地质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洋地质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上海海洋地质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心。(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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