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奥林景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盐城市大丰鑫悦包装厂与盐城奥林景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6469号
申请人:盐城市大***包装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90287060R,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泰西村。
法定代表人:高银凤,该厂厂长。
被申请人:盐城奥林景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94455367Q,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工业园区富康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黄仲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大***包装厂与被告盐城奥林景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盐城市大***包装厂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奥林景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财产保全限额为5105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大***包装厂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奥林景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05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额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届满后,要求继续保全的,申请人应在相应的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交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相应法律后果由申请人盐城市大***包装厂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继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钢
书 记 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