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982执8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奥林景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94455367Q,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市众恒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3021863658,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丁冲,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奥林景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众恒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982民初30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盐城市众恒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6月8日从申请执行人厂区内迁出,当事人双方就厂房租金、水电费等达成和解协议,待已冻结的被执行人盐城市众恒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江苏省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应收30万元工程款所涉工程项目审计结束,再予处理,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982执891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强
审判员肖林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