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昆知民初字第63号
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号高新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大坝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解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樊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