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1770号
原告昆明云生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云生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云生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云生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减少诉讼标的,本院予以准许。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542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云生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其余诉讼费1517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陈思源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邓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