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6789号
原告:昆明兴海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3681836M。
法定代表人:张芸榕。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燕,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雨,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431200493R。
法定代表人:马军。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原告昆明兴海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受理后,现昆明兴海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兴海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昆明兴海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田园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