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13268号
原告:都匀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匀东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700MB1255339X。
负责人:张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传芳,系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大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431200493R。
法定代表人:马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都匀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与被告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但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其起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都匀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莹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孔德燕
书 记 员 罗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