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弘鑫建筑有限公司

昆明阳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宏州弘鑫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芒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云3103民初1039号
原告昆明阳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德宏州弘鑫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昆明阳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阳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阳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324元,由原告昆明阳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已付)。
审判员  陈慧转
书记员  苏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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