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森泰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福州森泰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翁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82民初1135号
原告:福州森泰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连江北路与化工路交叉处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一期)7#楼7层15办公-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08163985X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光,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原告福州森泰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翁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立案。原告福州森泰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福州森泰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森泰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计298元,由福州森泰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