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内0525行审8号
申请执行人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化成,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通辽卓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宝全,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奈人社监理字(2015)第79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拖欠工人周某某、杜某某、于某某、岳某某工资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奈人社监罚字(2015)第79号)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奈人社监理字(2015)第7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书面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奈人社监理字(2015)第7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提交了《通辽卓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案卷》副本一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奈人社监理字(2015)第79号行政处理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南京文
审判员 李利华
审判员 何 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