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902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高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常燕燕,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准兴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法定代表人:*印,公司总经理。
西安高胜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内蒙古准兴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安高胜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集商初字第3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