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执319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区钱塘江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四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揽胜东街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揽胜东街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四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85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6134.95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9民初85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四分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27926.95元(其中案款126134.95元、执行费1792.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玮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