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新0103执7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新疆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粤,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民终4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新疆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按该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收入39913.4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498.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