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
(2019)苏0612执保1271号
新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19年12月2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西路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62×××15,(实际)冻结18.65元,冻结时间自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12月2日。
2、于2019年12月2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085e9858e3dae679dd22dc6c7@wx.tenpay.com,(实际)冻结2448.99元,冻结时间自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12月2日。
3、于2019年12月4日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5个,其中(1)工行江苏省南通友谊桥支行的银行账户11×××21,已(实际)冻结30.37元。(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金沙支行的银行账户62×××_1,已(实际)控制18.20元。(3)工行江苏省南通友谊桥支行的银行账户11×××59,已(实际)控制577.96元。(4)浦发乌鲁木齐南湖路支行的银行账户60×××84,已(实际)控制91.70元。(5)中国银行南通南苑支行的银行账户51×××81CNY0,已(实际)控制65.28元。以上账户冻结时间自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2月4日。
4、于2019年12月6日经委托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查询,在无锡市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系统内,未查到与申请人相匹配的房屋信息。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