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慧光腾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慧光腾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12民初8237号之一
原告:新疆慧光腾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25508760H,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区323号新拓大厦9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女,195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男,1957年6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新疆慧光腾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2019年12月20日,原告新疆慧光腾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慧光腾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664元,减半收取计2332元,由原告新疆慧光腾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