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瑞电缆有限公司

恒瑞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528执7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恒瑞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东汪镇洨口村。
法定代表人:武善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华,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申请执行人恒瑞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528民初30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恒瑞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恒瑞电缆有限公司货款753490元及案件受理费686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要求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款项1200元。2021年5月31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京Q×××××的机动车一辆(未实际扣押)。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公积金信息、保险情况进行了查询和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强制执行措施后,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已将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杨宏召
审判员  田 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