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民初3058号之二
原告:恒瑞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东汪镇洨口村。
法定代表人:武善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华,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瑞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瑞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瑞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51元,由原告恒瑞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新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贾永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