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瑞电缆有限公司

恒瑞电缆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民初3058号之二

原告:恒瑞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东汪镇洨口村。

法定代表人:武善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华,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瑞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瑞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瑞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51元,由原告恒瑞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新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贾永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