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

长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碧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9民初1323号
原告:长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东环路北端东侧揽景园3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河北碧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高基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碧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2020年4月26日,长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长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3元,由长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