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1民终79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华升楼宇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长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华升楼宇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5民初8242号民事判决及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长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审被告山西华升楼宇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及一审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长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西华升楼宇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和撤回反诉的请求,已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山西华升楼宇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5民初8242号民事判决及裁定;
二、准许长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山西华升楼宇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及一审反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356.5元,由长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山西华升楼宇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 斌
审 判 员 张燕
审 判 员 武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乔潞潞
书 记 员 王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