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

长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9执恢554号
申请执行人:长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迎宾路**。
被执行人:***,女,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长子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
被执行人:赵建军,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井连江
审判员  马成升
审判员  张 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