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环奥电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海峡西岸知识产权研究院有限公司与福建环奥电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04民初1438号
原告:福建海峡西岸知识产权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环奥电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福建海峡西岸知识产权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环奥电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原告福建海峡西岸知识产权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海峡西岸知识产权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9.5元,减半收取计449.75元,由原告福建海峡西岸知识产权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