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辖终3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环奥电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高新区乌龙江中大道7#创新园二期17#楼19层196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3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上诉人福建环奥电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1民初24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环奥公司上诉称,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等。从被上诉人提交的起诉状的内容来看,本案系电梯安装工程引发的纠纷,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关于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认定是错误的。作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应当按照专属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权,由案涉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主张案涉工程位于江西省,故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的江西省相关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闽侯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1民初246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案涉工程所在地的江西省相关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请环奥公司支付内部安装合同款、外部安装合同款及违约金等,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系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原审被告环奥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环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外,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不应收取案件受理费。环奥公司预缴的100元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环奥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颖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