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104执5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环奥电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启豪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建环奥电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启豪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7)闽0104民初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及其他储蓄业务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车辆、房产管理部门查询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7)闽0104民初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程志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