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民终10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建昌,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宜丰人,建设工程承包商,住江西省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伟,江西甘雨(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199910328425。
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塘南镇柘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498363XT。
法定代表人:胡长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雨佳,女,汉族,1995年1月5日出生,黑龙江安达市人,系该公司法务,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启长,男,195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宜丰人,务农,住江西省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国云,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101075763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落阳,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宜丰人,务农,住江西省宜丰县。
原审被告: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新村**浙江工业大校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060676L。
法定代表人:单玉川,该公司总裁。
上诉人熊建昌和上诉人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启长、宁落阳,原审被告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宜丰县人民法院(2019)赣0924民初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丰县人民法院(2019)赣0924民初5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宜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熊建昌和上诉人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91元和30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晟
审判员 郭琳
审判员 杨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