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熊建昌、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民终1004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建昌,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宜丰人,建设工程承包商,住江西省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伟,江西甘雨(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199910328425。
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塘南镇柘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498363XT。
法定代表人:胡长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雨佳,女,汉族,1995年1月5日出生,黑龙江安达市人,系该公司法务,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启长,男,195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宜丰人,务农,住江西省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国云,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101075763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落阳,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宜丰人,务农,住江西省宜丰县。
原审被告: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新村**浙江工业大校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060676L。
法定代表人:单玉川,该公司总裁。
上诉人熊建昌、上诉人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启长、宁落阳,原审被告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宜丰县人民法院(2019)赣0924民初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虽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但经审查,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因此该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许上诉人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审判长  周晟
审判员  郭琳
审判员  杨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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