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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122执113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新村六区浙工大校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060676L。
法定代表人:应义淼。
委托代理人:沈磊,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花园岗街113号金通国际大厦1-1幢1单元1204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328284115F。
法定代表人:黄元秀。
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22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浙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赔偿损失5944270元和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00元、执行费5712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浙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浙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及其法定代表人下落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去向。截至2022年9月19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案款195144元、案件受理费56000元、执行费57121元。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22执11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钟成波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赵乐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