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惠州市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阿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惠州江北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302民初26314号 原告:惠州市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12354173A,住所: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10号投资大厦13-13A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天穗(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天穗(惠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州市阿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惠州江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4WA3BA8G,营业场所:惠州市江北文昌一路9号华贸天地购物中心负一层0109B号单元。 负责人:***。 原告惠州市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阿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惠州江北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州市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惠州市阿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惠州江北分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惠州市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燃气供应的合意,原告向被告供应燃气,被告支付原告相应的燃气费用。原告已按照约定实际为被告供应燃气,被告于2017年6月26日起开始产生燃气费,即原、被告双方形成事实上的燃气供应关系。用气人逾期不交燃气费,供气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向用气人收取违约金(惠州市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文件惠市城燃[2017]086号于2017年6月1日起将居民用户与工商业用户逾期缴交燃气费用违约金日利率统一调整为0.09)。另外,根据惠州市物价局惠价[2008]110号文件中相关条款规定:工商用户使用管道燃气的收费要实行两部制价格,即用户需缴交容量气价和计量气价。根据原告公司系统中的“欠费查询”页面显示,截止至2021年9月23日,被告总计欠费11685.54元,违约金5291.52元。经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缴,被告均拒绝缴费。综上所述,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向原告支付欠缴燃气费的义务,且经原告多次催缴均拒绝缴费,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查清事实,判如所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的燃气费用11685.5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291.52元(计至2021年9月23日,详情见《违约金计算表》);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41.4元(违约金以11156.7元为本金,自2021年9月24日起按日利率0.09%暂计至2021年10月27日,实际计至清偿之日止);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暂共计人民币17318.46元。 被告惠州市阿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惠州江北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惠州市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称,自2017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服务合同后,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开始向被告供应燃气并计收费用,至2020年1月为止,双方各自正常履行合同义务,自2020年2月起,被告开始欠费,截至2020年7月30日,原告发现被告经营不正常后自动封表时,被告欠费金额为11685.54元。原告追讨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2017年6月13日,原告惠州市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发布《关于调整燃气费违约金计算利率的通知》(文书号:惠市城燃〔2017〕086号),将用户逾期缴交燃气费用违约金日利率调整为0.09%。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诉讼主体材料、历史收费记录、欠费查询截图、《关于调整燃气费违约金计算利率的通知》以及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阿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惠州江北分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原告供应燃气给被告,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燃气费用,有历史收费记录及欠费查询截图为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30日燃气费用11685.54元,被告欠缴燃气费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欠缴的燃气费用11685.54元及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因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且依据不足,酌定将违约金调整为以11685.5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1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于原告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惠州市阿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惠州江北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法应作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惠州市阿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惠州江北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惠州市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燃气费用11685.5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685.54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惠州市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2.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惠州市阿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惠州江北分公司负担。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根据判决书附随的缴费通知书径直缴纳诉讼费用,本院不再向应缴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单独另行催收诉讼费用,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戴 卫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