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惠州市永通管道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管道燃气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1302执异242号 案外人:惠州市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10号投资大厦13-13A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38年5月15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1月6号,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惠州市永通管道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麦地花边岭路**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州市管道燃气总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麦地花边岭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永通管道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惠州市管道燃气总公司、惠州永通管道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作出的(2010)***民一初字第1865号、(2013)***民二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惠州永通管道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管道燃气总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分别作出(2010)***执字第2048-2号、(2014)***执行字797-1执行裁定书。案外人惠州市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对(2010)***执字第2048-2号、(2014)***执行字79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登记在惠州永通管道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管道燃气总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花边岭南路土地(国土证号:**国用【2008】1**,面积:11525.2平方米)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案外人所持有的**国用(2008)第130××××093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载明,位于惠州市花边××、面积11525.2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人是案外人,而不是惠州永通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和惠州市管道燃气总公司,而且案外人于2008年5月4日就已取得该幅土地的使用权并在上建有房屋(其中综合楼一栋,建筑面积318.17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号第C21154**号)。因此,贵院将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当作惠州市永通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和惠州市管道燃气总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明显是错误的。现向贵院提出请求如下:撤销(2010)***执字第2048-2号、(2014)***执行字797-1号执行裁定,解除上述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惠州永通管道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和惠州市管道燃气总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花边岭南路××号土地(国土证号:**国用【2008】130××××0936,面积:11525.2平方米),本院分别作出(2010)***执字第2048-2号、(2014)***执行字797-1号执行裁定书。案外人惠州市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在上述土地使用权执行过程中提出异议,认为上述土地使用权属于案外人所有,且提供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号第C24),证明惠州市花边岭南路××号土地(国土证号:**国用【2008】130××××0936,面积:11525.2平方米)登记在案外人名下,请求如诉称所述。此外,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惠州市永通管道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函》(惠市国土资函【2015】1号)载明,位于惠州市花边岭南路××号、面积:11525.2平方米、国土证号为:(**国用【2008】第130××××0936号)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人为:惠州市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此外,(2014)***执行字797-1号执行裁定书表述有误,应为(2014)***执字第797-1号。 本院认为,案外人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号第C2115484),证明惠州市花边岭南路××号土地(国土证号:**国用【2008】130××××0936,面积:11525.2平方米)登记在案外人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案外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因此,本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本院予以支持,申请执行人应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予以确认其诉求的合法性,方能继续对上述涉案土地使用权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0)***执字第2048-2号、(2014)***执行字797-1号执行裁定书及其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解除上述法律文书中对惠州市花边岭南路号(国土证号:**国用【2008】1**)的查封。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卜 健 人民陪审员 邹 丰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