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921执保11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变电气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姜堰市。
本院在执行山东鲁变电气有限公司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8)鲁0921民初36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8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颜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