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21民初366号
申请人:山东鲁变电气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姜堰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双方诉争的***持有的山东鲁变电气有限公司的48%的股权。申请人已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山东鲁变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山东鲁变电气有限公司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