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富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终39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知己,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负责人:徐永东,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焱泽,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巢湖市富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维宏,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维栋,合肥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巢湖市富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皖0191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皖0191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预收的诉讼费253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洁
审判员  钱岚
审判员  程镜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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