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富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27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巢湖市富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长江东路巢湖大市场配套工程C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98134226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巢湖市富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巢湖市富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巢湖市富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7656.3元银行存款人民币77656.3元[其中支付各项损失74048.2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20.05元(以74048.2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自2021年7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0月8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652元,案件执行费1036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暂未计算[负担公告费(公告费具体金额凭票据据实确定)],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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