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皖0111执1497号
巢湖市富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你(或你单位)与***劳动争议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民终8721号判决(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命令你(单位)自本令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如未按期履行,本院可依法对你方采取罚款、拘留、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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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徽商银行濉溪路支行;账号:1022401021000240661005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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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报告财产令;2限制高消费令;3传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