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华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5民初7054号

原告:滁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济开发区创业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336703797J。

法定代表人:连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维强,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告滁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滁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滁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正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明珺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