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志业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大森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志业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03民初4356号
原告:浙江大森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法明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志业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潘园公路1800号2号1067室(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大森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志业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大森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森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