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志业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志业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2民终5270号
上诉人(反诉原告):上海志业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申会敏。
被上诉人(反诉被告):**,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上诉人上海志业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0)沪0151民初13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上海志业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认为,被告上海志业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递交反诉状,对原告**提起反诉,其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4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反诉原告系杭政储出(2012)45#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项目防水分包工程的分包商,考虑到分包工程系反诉被告介绍等因素,反诉原告安排反诉被告负责分包工程部分材料采购等工作。2019年,反诉被告以挂靠经营为由,诉至崇明法院称,其系分包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分包人工程系其“自筹资金、自行雇请全部班组劳务人员并支付工资,自购工程材料支付材料款,进行现场施工管理,自担工程盈亏风险”,与反诉原告间系借用资质,并以此主张反诉原告应向其支付欠款10,539,434.38元及相应利息。接到案号为(2019)沪0151民初323号的应诉通知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反诉原告聘请律师参与诉讼,为此支出律师费32万元。之后,该案经过多次开庭,反诉被告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2020年3月4日,反诉原告又收(2020)沪0151民初1321号案件诉讼材料,该案反诉被告再次以挂靠经营为由,主张法院判令反诉原告支付其欠款2,838,525.15元及相应利息。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裁定由原审法院予以受理并案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范围。本案中,反诉原告提起的反诉诉请与反诉被告提起的本诉的诉请并非基于相同法律关系,反诉诉请与本诉诉请之间也不具有因果关系,反诉诉请与本诉诉请也并非基于相同的事实,故应不予受理,反诉原告可另行起诉。原审法院依法不予受理,符合相关规定。且经依法释明,起诉人仍坚持起诉,原审法院据此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谈**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