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志业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志业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22民初1167号
起诉人:上海志业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潘园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77469292U。
法定代表人:申会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璞,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2020年8月12日,本院收到上海志业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业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志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39726.18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上海市××新区民乐大型居住社区二期工程(F01-02地块)《标段一:1、4、6、7号楼》的专业工程外墙保温工程实际施工人。2016年10月,原告借用被告名义与中第三人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一、案涉工程分包被告施工;二、分包合同价315万元;三、合同工期60天;四、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五、合同价款支付……案涉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第三人应将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保修金为结算值的5%,保修期2年后如无质量、安全事故且不存在承包人原因的维修问题后,余款一个月内无息付清。
分包合同签订后,原告自筹资金、自行雇请劳务人员、自购工程材料、自行负责案涉工程管理与施工。2017年5月,案涉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2017年9月8日,第三人工作人员签收260万元工程款发票。2018年6月,案涉工程完成结算,结算金额为3050741元。2016年7月、2017年8月,原告依法向上海税务部门缴纳了案涉工程款相应的税款。
案涉工程结算款260万元被告收到后,将其据为已有。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上述工程款,被告均以“工程结算后统一支付”为由推诿。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地位于上海市××新区,非我院辖区,该纠纷我院没有管辖权。对起诉人的起诉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海志业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芙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舒洪金